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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举例

来自:温州高新人才网 发表日期:2008-3-5
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: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,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;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。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?举例说明如下:

案例、小王于200071日入职某公司,劳动合同每年一签,200771日,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,2008630日,劳动合同期满,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。

问题一:2008630日合同终止,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?

答: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,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,20081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,按照之前的规定,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因此,小王200771日至200712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,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630日期满终止,年限正好6个月,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。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71日至2008630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。

问题二:如果20085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,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?

答: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,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,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,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;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。所以,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771日至20071231日的工作年限(正好7年半)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×月工资(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),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×0.5个月×2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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